司法实践中,直接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确定赔偿责任的状况较为容易见到。然而,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有必要进一步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是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确定赔偿责任的依据。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其应当经过质证,再由人民法院审察确定其证明力。现在比较一般的理解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公文书证,应当适用公文书证的规则。具体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一推定为真实,援引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仅需提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件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他们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其应当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的虚假负有证明责任,且其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达到可以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虚假的状况。假如只不过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处于真伪难辨、真假不明的状况,其并没有完成证明义务,人民法院仍然应当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件事实。这一点与反驳私文书证仅需使私文书证证明的事实陷于真假不明状况存在非常大有什么区别。因此,当有充分依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和各方之责任与交通事故的真实状况相悖的,人民法院可依据依职权审察的结果,对案件事实及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与事故认定书不一样的评判。
(摘自黄祥青主编:《2019年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甄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73-174页。)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