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奸拍照所得证据是不是合法捉奸拍照所得证据是不是合法案情:张女的老公王某与李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因此渐渐致使夫妻感情恶化,张女无奈欲起诉与王某离婚,并依据婚姻法规定向王某索赔精神损失。但张女一直苦于搜集不到王某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某日中午,张女假称到外地出差,当晚回家发现王某与李女一块睡在自己家的床上,当即拍了照。事后张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王某离婚,并需要王某赔偿自己因老公出轨所遭到的精神损失一万元。王某赞同离婚,称已与李女认识一年多时间,但不承认其与李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称张女捉奸拍照获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其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依据。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觉得,双方均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需要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张女为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在家里通过拍下老公与别人同居照片的方法取证,属合法行为,该证据应认定有效,因王某已与李女认识一年多时间,综合全案的审理过程,可以认定王某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现王某与别人同居致使双方离婚,张女作为无过错一方向王某索赔其因此所遭到的精神损失,该诉讼请求具备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依法判决准予张女与王某离婚,王某同时赔偿张女精神损失八千元。一审宣判后,王某以捉奸拍照方法获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其不应赔偿张女的精神损失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保持原判。评析: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在于张女通过捉奸拍照方法获得的证据是不是具备合法性,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实质上也就是张女私人取证方面的利益和其老公的隐私利益发生了冲突,法律优先保护哪一个权利的问题。为保护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遏止和处罚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包二奶”、养情人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国内婚姻法在2001年4月28日修改时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规定因此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同时无过错方可以此为由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对“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行为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2001年12月27日公布实行)第二条进行了界定,规定为“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一同居住”的行为。因为此类案件中受害方对过错方“与别人同居”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过错方出于拒绝赔偿、畏于社会舆论的重压等原因的考虑总是会对此予以不承认,实践中当事人能否切实拿起法律武器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也就取决于当事人能否向法院提供证明自己倡导事实成立的证据。在现代法治国家,作为法院定案依据的证据需要具备合法性,即证据要在表现形式、采集程序或提取办法上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侵害别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办法获得的证据,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别人隐私,或者是用窃听方法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隐私权是公民享有些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范围进行具体支配的具体人格权。公民有权对我们的隐私进行隐瞒、自我借助,不为人所知,维护我们的隐私不受别人的侵犯,有权根据我们的意愿进行支配,如可以公开部分隐私,准许别人借助我们的隐私。毫无疑问,公民的两性生活是个人的私人活动,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内容,别人对公民的两性生活不能进行刺探、调查、窥视、擅自公布、非法借助等行为,不然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是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需要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依法保护我们的隐私权。那样本案张女为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供其在家里拍下老公与别人睡在自己床上的照片,这种行为有没侵害其老公隐私权,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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