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与乙离婚案经法官适用浅易程序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并就财产子女事宜进行了处置,双方当事人均赞同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生效。甲、乙均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名。但法官并未立即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三天后,法官公告原、被告到庭领取调解书时被告反悔不想离婚,需要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
????[分歧]?
????一种建议觉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浅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的规定:“调解达成共识并经审判职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赞同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当事人事后反悔拒收调解书,可依法适用留置送达,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建议觉得,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原告在离婚调解书送达之前反悔的,离婚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
????1、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不同于财产物权、债权债务关系。维系婚姻关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则走向死亡,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婚姻即可继续保持。离婚纠纷与借贷合同、交易合同、侵权等纠纷案件不同,原、被告一方签名后反悔,说明其尚有挽回离婚之念,挽救家庭之意,夫妻关系有和好的可能,所以,为促进夫妻和好,于情于法应该给他们留出肯定的考虑回旋时间,以维护婚姻家庭甚至社会的稳定。故可允许一方反悔,以达到更好的社会成效。
????2、人身关系的严格性强于财产关系,婚姻关系严格性强于其它人身关系。国内法律对婚姻关系的成立作出了很严格的规定。缔结婚姻,结婚的双方需要拥有法定条件,需要履行法定手续之后,婚姻关系方能确立,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确定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书,才标志婚姻关系的正式确立。在审理这种人身关系案件纠纷时,以调解方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也应以正式的法律文书的形式来确认,即应以民事调解书送达为准。同样,也只有在调解书送达双方后,才能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不然,仅以在离婚协议上签名捺印为准,就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则看上去过于轻率,与婚姻缔结的严肃性格格不入。
????3、婚姻的“标的”是感情,感情破裂是法律规定的离婚标准,但这一规定事实上是十分抽象、很难把握。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内心的思想活动,只有当事人本人最了解,其他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摧测,实践中非常难学会。当事人起诉离婚缘由总是非常复杂,并可能不是感情已经破裂了。有些是为了家庭琐事,有些是为了婆媳关系,有些是为了经济事务,甚至于一次吵架都大概引发离婚诉讼。有的案件,原告虽然哭哭啼啼要离婚,但有时并非真的要离?,而是想通过离婚让男方及其爸爸妈妈做出某种让步或达到某种目的。假如大家仅以在离婚协议上签名捺印为准,就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没给双方留下一个考虑的空间,总是会使感情本未破裂的婚姻因一时冲动或考虑不周而离婚,这也有违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4、调解协议毕竟不同于判决,是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首要条件下,自由自愿处置民商事纠纷的诉讼权利,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和意思的体现,司法干涉少。可广大农村,群众法律水平常见较低,假如说在协议上签字何时清偿多少债务,他们一般都有非常强烈的意识;假如说签个名就把婚离了,与他们再也没关系了,确实很难理解。假如一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调解书还未送达前,其在情绪平静之后,当即提出反悔都不可以,难免思想不通,难道不想离婚都不可以吗?必然会产生当事人不想离婚,法院不准非要他们离婚的不好的社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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