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以下情形: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缘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4、经济性裁员的;5、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6、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劳动合同法相比劳动法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一是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的薪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除后一种情形以外,劳动者每工作一年按一个月的薪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最高年限的限制;三是对高收入者的经济补偿金作了限制,即劳动者月薪资高于当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规范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低于十二年。
新劳动合同法赔偿金的有关规定的有关常识:
有关条文:
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薪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公告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薪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2有关条文:
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同意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置的权利与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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