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约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有关条例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职员提供的给予职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职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以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同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薪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风险防护和当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标准等事情,根据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实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根据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实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公告用人单位的;
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我们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薪资应当根据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薪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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