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大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国劳动法》和《北京推行劳动合同规范若干规定》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地区内与劳动者打造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打造劳动合同关系的,根据本方法实行。
第三条签订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劳动合同一经签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需要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依劳动合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当事人一方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将变更需要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回话。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有关内容。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员时,从用工之日起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办理招网站收录用手续时,劳动者应出示求职证或由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按有关规定实行。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将《续订劳动合赞同向公告书》送达劳动者。经双方协商赞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续订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
第七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在15日内办理有关转移劳动关系手续。
第八条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调整工作而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新的用人单位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定医疗期,续订劳动合同时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与解除劳动合同确定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外贸原单位工作时间应计算为现单位的工作时间。
第九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准时调查研究,进行调解,把劳动争议解决在企业内部,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