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时有什么陷阱
一是“霸王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条约中处处体现“我说了算”,令求职者处于被动从属地位。
二是“押金合同”。一般做法是在招工时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
三是“暗箱合同”。多见于民营企业,使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说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极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对于如此的合同,因为其约定的条约内容与法律相抵触,所以,应当是无效的条约。
四是“生死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生命安全义务,提出“工伤概不负责”等条约逃避责任。
五是“卖身合同”。如:3年内不能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有些合同还规定,求职者所有行动都得听从用人单位安排。
六是“双面合同”。就是有些用人单位筹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根据有关部门的需要签订,以对外应对有关部门的检查,但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质实行,真的实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者乘人之危,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我们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存在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职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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