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违法阻却事由之一。在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可以以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加以辩护的情形比较少见,但,也不排除存在基于紧急状况可以排除其违法性的案件存在。然而,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常对如此的违法阻却事由不予认同,仍然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至多在量刑时予以适度考虑。
紧急避险,是指在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而不能已牺牲较小利益的情形。通说觉得,紧急避险阻却违法性的依据在于法益衡量说,即在价值较高的法益陷入紧急的危险状况时,为了保全法益,在紧急情形下牺牲其他较小法益以保全价值较高的法益。
危险处于紧急状况,是避险的时间条件。这里的危险,是指自己或别人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等法益遭到侵害或处于有侵害的危险状况。本案中,孩子生病对于被告人赵某来讲,就是一种危险。紧急,是指危险正在发生而又没结束的状况。赵某的孩子发烧,对于父母来讲,就是危险已经出现并对肯定的法益形成现实的、火烧眉毛的威胁,假如不把发烧降下来,危险继续威胁着孩子的身体健康,甚至会对生命法益导致损害。无论出现哪种情形,都需要行为人立即采取避险手段,不然就没办法阻止损害的发生。
紧急避险是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避险行为超越必要限度导致不应有些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时,就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在衡量紧急避险是不是超越必要限度时,应当考虑:在通常情况下,但凡紧急避险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小于或者等于所防止的损害的,就是没超越必要限度的行为。就利益大小的比较而言,通常来讲,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在人身权中,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自由权与其他权利。在财产权中,以财产价值的大小作为衡量的规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