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律商网

律商网

律商网 > 刑事辩护 >

刑法中的紧急避险

www.xabaochu.com 2025-07-04 刑事辩护

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违法阻却事由之一。在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可以以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加以辩护的情形比较少见,但,也不排除存在基于紧急状况可以排除其违法性的案件存在。然而,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常对如此的违法阻却事由不予认同,仍然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至多在量刑时予以适度考虑。

紧急避险,是指在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而不能已牺牲较小利益的情形。通说觉得,紧急避险阻却违法性的依据在于法益衡量说,即在价值较高的法益陷入紧急的危险状况时,为了保全法益,在紧急情形下牺牲其他较小法益以保全价值较高的法益。

危险处于紧急状况,是避险的时间条件。这里的危险,是指自己或别人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等法益遭到侵害或处于有侵害的危险状况。本案中,孩子生病对于被告人赵某来讲,就是一种危险。紧急,是指危险正在发生而又没结束的状况。赵某的孩子发烧,对于父母来讲,就是危险已经出现并对肯定的法益形成现实的、火烧眉毛的威胁,假如不把发烧降下来,危险继续威胁着孩子的身体健康,甚至会对生命法益导致损害。无论出现哪种情形,都需要行为人立即采取避险手段,不然就没办法阻止损害的发生。

紧急避险是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避险行为超越必要限度导致不应有些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时,就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在衡量紧急避险是不是超越必要限度时,应当考虑:在通常情况下,但凡紧急避险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小于或者等于所防止的损害的,就是没超越必要限度的行为。就利益大小的比较而言,通常来讲,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在人身权中,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自由权与其他权利。在财产权中,以财产价值的大小作为衡量的规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

Tags:

刑事辩护热点
刑事辩护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