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02年5月公布的《用有毒物品作业场合劳动保护条例》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与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
2002年十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禁止用童工规定》第10条第2款中规定:“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根据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对这两项规定作了回话。规定一次性赔付方法,是条例的一大特点,目的是为了使受害职工或者童工及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准时、切实的补偿。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主体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或者是任何用人单位用童工,导致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都需要由单位支付全部的成本。支付的项目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一般工伤待遇项目的规定实行,包含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因为这种事件发生在非法用工主体,或者是是用童工的非法行为,因此,对长期待遇要进行相应折算,再加上普通的一次性待遇,合并之后一次性地支付给工伤职工、童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相加后的所有待遇,标准不能低于《工伤保险条例》对一般工伤的待遇。
劳动保障部2003年9月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职员一次性赔偿方法》规定,一次性赔付的计算,以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年平均薪资为赔偿基数,乘以肯定倍数所得之积,即为一次性赔付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