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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周口政府发布文号:周政[2010]70号周口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推行建议为提升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与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建议的公告》(豫人社工伤〔20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质,现提出如下推行建议:1、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方法和内容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中心负责全市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各县(市、区)工伤保险中心具体承办本行政地区内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从2010年12月30日起,全市推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规范,即在全市范围内达成“六统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入支出预算管理规范;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别;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步骤和信息管理软件。2、参保范围和对象全市行政地区内的各类企业、不是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常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河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3、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一)各县(市、区)工伤保险中心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基金征缴、基金稽核,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根据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与的审批权限对待遇进行审核并发放。市工伤保险中心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基金征缴、基金稽核、全市待遇成本发放和信息管理等工作。(二)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薪资总额乘以单位交费费率之积。交费费率按《周口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周口工伤保险费率的批复》(周政文〔2004〕160号)、《周口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整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批复》(周政文〔2005〕42号)规定实行。4、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别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市直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工伤,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受理、调查和认定;各县(市、区)行政地区内发生的工伤,依据《河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的具体事务。全市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别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负责。5、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统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实行。6、工伤保险医疗管理(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本着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确保工伤职工准时得到治疗的原则,依据市、县(市、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及辖区医疗机构状况,经各医疗服务机构申请,县(市、区)地区内的医疗服务机构需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医疗机构进行定点资格认定。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政策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