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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法》第十条

www.abbvb.com 2025-07-16 婚姻家庭


有不少朋友咨询,理直气壮地觉得他们这么渣,婚姻无效应当无效。其实,对于婚姻的无效就规定在国内《婚姻法》中,有且只有四种状况,其余的,都不可以认定为婚姻无效。
国内《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以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第一,婚姻无效的情形不是千篇一律的,上述规定中的第一种、第三种、第四种情形满足某种情形是大概消灭的。第一种情形下,当已婚一方解除首次婚姻关系的,那样再以重婚需要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就不可以达成了;第三种情形下,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假如结婚以后治愈的,那样也就不可以以此种情形为理由需要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第四种情形下,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结婚之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一方就不可以再以此种情形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第二,不是所有人都有权利向法院倡导婚姻无效的。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具体包含:(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以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一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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