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逾期举证的问题,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推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规定,但其中有内容与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的规定有不符之处,应将来者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需要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客观缘由逾期提供证据,或者他们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简单的理解这一条就是,假如逾期提交证据,如有客观缘由导致,或者他们当事人没对逾期提交证据提出异议的,即使作证据没逾期提交;没这两种状况而逾期提交了证据的,需要向法庭说明逾期提交的原因,甚至要提出证据证明其逾期理由是不是合理。
关于对其“理由”及是不是“必要”的审察,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一般觉得看其是不是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关,是不是影响到对案件结果的处置。
假如逾期提交的证据是有关于案件基本事实,并且会干扰到案件处置结果的,法庭一般会允许作为证据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这一条仍旧是对逾期提交证据的规定。
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不是由于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交的,该条规定,法院应该采纳如此的证据;若是由于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交的,那就要看这个证据本身的性质,若是用来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法院是应该采纳的。譬如: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条,起诉时没找到,只有银行流水,但过了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欠条找到了,那样这个欠条就是是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该采纳。
日常,对当事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时非常难判断,通常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着重审察逾期提交的证据是不是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是不是有关。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