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寻求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职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练习、担负战备勤务、实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能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员工,不能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紧急失信主体名单推行联合惩戒。
第五十八条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本钱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职员、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妨碍兵役员工依法实行职务的,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国家员工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贪污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四)泄露或者向别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步改革、公安、退役军人工作、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行。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兵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