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出现规章规范规定的紧急违纪行为,用人单位是不是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职员紧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此,用人单位需先拟定其规章规范,且为降低对于职员违反规章规范是不是达到紧急的程度的争议,在实务中,一般做法是在规章规范中明确规定什么行为是“紧急违纪”。那样,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职员有规章规范规定的紧急违纪行为,是不是就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呢?
事实上,在劳动争议中,除去审察规章规范是不是履行了《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内容是不是合法外(参见第 73 问),裁审机关还可能审察规章规范的合理性,在个案中适用特定的规范规定是不是公平合理,包含违纪是不是足够紧急,是不是致使重大损失或其他紧急后果,职员有无恶意或过错,处分是不是过重、可否采取替代性手段或予以改正机会。由此,即便职员的行为完全符合规章规范规定的紧急违纪情形,在个案中仍建议用人单位具体状况具体剖析,结合个案的情节,审慎决定是不是立即予以最严厉的纪律处分,亦即解除劳动合同。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