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的一天,原告吴女性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由华业广场往白龙桥方向行驶,行驶至某酒店门口路段时,因避让被告小韩驾驶的行驶在道路左边有某外卖公司标识的二轮摩托车时紧急刹车致使二轮电动自行车失去控制发生侧翻,导致原告倒地受伤、二轮电动自行车损毁。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因果关系明确,原告因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通行,被告小韩未靠道路右边通行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吴女性将小韩、某外卖公司诉至龙胜县人民法院,需要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车损等损失及残疾赔偿金共计20万余元。
诉前,经原告申请,被告赞同,法院委托司法鉴别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别,鉴别建议为:原告本次交通事故致左胫骨外平台、左腓骨近端骨折,左膝前交叉韧带、内、外侧副韧带、内侧半月板及左膝周围软组织损伤遗留左膝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残疾。
被告小韩持有准开车型B2E证照,案发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未购买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被告小韩与被告某外卖公司签订一份《劳务合同》,为该外卖公司骑手,事故发生时,被告小韩正在进行该外卖公司指派的派送业务。
法院审理确认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共计为138 164.53元。对原告的损失各当事人应怎么样承担责任的问题。法官觉得:对本案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被告小韩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了解,事故责任划分合法适合,可作为本案各当事人责任划分的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导致交通事故的汽车已参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没投保交强险的,由该车的所有人、用人根据等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赔偿。
被告小韩式风格案涉二轮摩托车所有人和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投保交强险,其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剩下的损失再按被告小韩与原告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予以划分。被告小韩是被告某外卖公司聘请的外卖配送员,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被告某外卖公司指派的派送业务,是履行职务行为,故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应由某外卖公司按责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龙胜法院判令某外卖公司承担原告吴女性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别费13万余元;驳回原告吴女性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某外卖公司履行了判决义务。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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