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3年4月,被告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处置部门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徐某无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需要被告张某某与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5000余元,其中医疗费为34000余元。
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原告在医院产生的医疗费中含有自理自费(非医疗保险)用药成本共3800余元,并提交了自理自费(非医疗保险)扣除明细,觉得该非医疗保险用药成本应予扣除,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法院审理
曲阜法院觉得,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应扣除非医疗保险用药成本的问题,医疗用药系医院的行为,治疗过程中无论是侵权人还是被侵权人,对于医疗机构针对病情采取的治疗方法和用药范围均没办法预见和控制,医疗保险范围用药的限制条约,明显减少了保险人的风险、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因此不应扣除非医疗保险用药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