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拓展地区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建议
上海拓展地区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建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概念与范围:地区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是指在特定地区内,依托工会组织或企业代表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情进行的集体协商活动。
这种协商一般在小型企业或同行业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如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进行。
推行重点:在行业特征明显的地区,应重点推行行业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
拥有条件的区域可以在县(区)一级拓展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代表产生方法:地区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代表应根据规范程序产生。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地区内的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实践经验:比如,在新业态范围,如平台企业"全网协商",通过推选代表组建职代会,形成议事规则,并通过职代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这种模式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法律法规支持:上海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集体协商提供了法律基础,确保了集体协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争议处置:对于集体协商中出现的争议,可以依据《上海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置方法》进行处置,以公正准时解决问题,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社会组织参与:上海还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到集体协商中,以增强协商的民主性和广泛性,促进公共政策的科学拟定和有效实行。
通过这类手段,上海旨在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职工的一同进步,同时也响应国家关于健全协商民主体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