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近日发出警示,以种种借口随便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都属违法行为,将遭到查处。依据法律规定,实行标准工时规范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天天的工作时间应低于8小时,加班低于3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低于36小时;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有一个完整的休息日。
实行非标准工时规范的用人单位,则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根据批复实行,违反上述规定的,即属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然而,上海劳动监察总队在最近检查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总是以三种借口,作为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的“挡箭牌”。
借口①:“生产任务过重”
一家科技公司在今年4月共安排1800多名劳动者超时加班15万小时,人均超时加班达85小时。企业辩称,企业订单量大,时间需要紧,所以不能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依据法律规定,假如企业现有些劳动者没办法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那就应当招用更多的劳动者或者降低部分生产任务,而不应以牺牲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为代价。
借口②:“计件薪资制”
一家服饰厂大多数劳动者天天早上8时上班,至晚上9时下班,这段时间只有1个小时的吃饭时间(包含午饭及晚饭)。企业负责人辩称,企业实行计件薪资制,工人做一件衣服就拿一份报酬,“多劳多得”,没有超时加班。
有关部门指出,计件薪资制只不过一种薪资计算方法,但在工作时间上仍须遵守法律规定。
借口③:“综合计时制”
一家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时制的皮件厂,一年里共违法延长近千名劳动者工作时间100多万个小时。企业负责人辩称,既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自然可以灵活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没有超时加班的问题。
有关部门指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法,但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劳动者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企业不可以只安排职工加班,而不安排职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