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律商网

律商网

律商网 > 劳动纠纷 >

人事争议调解规范法理研究

www.tianpie.com 2025-08-12 劳动纠纷


人事争议仲裁规范的产生和进步与经济社会进步密切有关,是人事工作进步现实的需要和实践的结果。作为仲裁过程的一个要紧组成部分,仲裁调解具备不可替代有哪些用途。本文试从调解规范的特征着手,对人事争议调解规范进行法理方面的探析。


定义与特点


人事争议调解是指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主持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共识、消除人事纷争的一种准司法活动。人事争议调解具备以下特点:


调解范围有限性。现在,各省市的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虽有差别,但都包含员工与所在事业单位之间的离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纠纷。


调解员产生的指定性。人事争议调解员是经仲裁委指定的仲裁员或仲裁机构员工,不同于《仲裁法》规定的当事人协商确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调解规范具备准司法性。人事争议仲裁是一项准司法活动,调解规范作为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的一项配套规范,也同时具备准司法性质。


调解书具备强制实行效力。人事争议调解达成的协议具备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实行。


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


虽然现在人事争议仲裁在立法方面尚有待完善,但对调解规范的打造与健全都有明确的规定,一些地方还拟定了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现在,国家有关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项:


《公务员法》第一百条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应当依据合法、公正、准时处置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为调解规范的打造与健全提供了依据。


最高法院法释〔2003〕13号和法函〔2004〕号均规定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适用《劳动法》。《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置条例》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均对调解规范有详细的规定。


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置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处置人事争议应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进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共识。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置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均规定了人事争议处置应当先行调解。


人事争议调解不同于和解,调解应作为仲裁活动中的审理和裁决方法。从调解规范应拥有的基本内容剖析,人事争议调解应遵循以下需要:

?

Tags:

劳动纠纷热点
劳动纠纷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