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1、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状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情。
涉及职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越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2、保险人应付报案状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3、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需知的方法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需知需要通俗、易懂,并依据实质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汽车驾照,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浅易事故处置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置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状况证明:汽车定损单,汽车维修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职员成本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状况证明,伤残鉴别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
1、事故各方机动车辆的保险人在接到顾客报案后,有责方汽车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汽车涉及职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2、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越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3、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肯定成本。同意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状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
1、抢救成本垫付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成本。
(一)符合《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垫付的公告书;
(三)受害人需要抢救,且抢救成本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成本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是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成本。
2、垫付标准
(一)根据交通事故职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保的规范,在交强险医疗成本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成本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成本。
(二)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成本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成本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参考医院和交警的建议,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3、垫付方法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公告、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成本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准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成本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4、追偿
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追偿收入在扣减有关法律成本(诉讼费、律师费、实行费等)、追偿成本后,全额冲减垫付款。
第四节赔偿处置
1、赔偿原则
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赔偿时限
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不是是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公告被保险人;对是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是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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