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讲解: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因抢救受伤职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成本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后,经核对应当准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成本。
因抢救受伤职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成本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后,经核定应当准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成本。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支付对象和时限的有关规定。
本条第1款第1句确定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支付对象为被保险人或者为受害人。因为受害人不具备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实务操作中,一般由被保险人第一向受害人赔偿,然后凭着赔付凭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审察有关证明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为了确保受害人能真正获得保险保障,本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受害人直接赔偿保险金。虽然受害人并不是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可以向合同当事人保险公司倡导权利,但依据《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这就能防止产生被保险人借助保险合同和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或者扣留、扣减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现象,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本条第1款第2句规定了保险公司准时支付或垫付抢救成本的义务。为了预防医疗机构因当事人不可以缴纳抢救治疗费而拒绝或者舍弃抢救治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准时抢救交通事故受伤者,不能因抢救成本未准时支付而拖延救治。但,考虑到医疗成本拖延支付会加重医疗机构经济负担,影响抢救治疗交通事故受伤职员的积极性,本条需要保险公司准时支付或垫付抢救成本。在通常情况下,由被保险人先行支付受害人的抢救成本,当被保险人未随身携带所需资金或者无支付能力时,由保险公司进行支付或垫付。
需要由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成本的,第一,由公安部门向保险公司出具有关的支付成本公告。公安部门出具的公告上应当列明:事故发生时间、地址、事故缘由、事故责任、当事方和受害人的基本状况与其他与垫付抢救成本有关的事情。当事方基本状况包含:双方当事人名字、性别、机动车辆牌号、汽车种类、驾照号、保险公司名字、保单号。受害人基本状况包含:受害人的归属、受害人损伤部位及程度、抢救医院名字、地址与已发生的抢救成本等有关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