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如何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一般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用伪造的、作废的与冒用别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第二是为了非法占有透支的信用卡的钱财额度达到一万元以上的行为,即恶意透支。对于用伪造的、作废的与冒用别人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只须诈骗金额累计超越5000元的就可以在公安机关立案,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造真的信用卡的图像、花纹等制造出的卡,冒充真的信用卡,诈骗别人以获得非法的收入。包含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支付购买产品等行为。
作废的信用卡指的是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过期的不可以继续用的,被银行收购的信用卡,而冒用别人的信用卡则是通过不法方法占用偷窃别人的信用卡违法行为的。
恶意透支的主要认定标准为持卡人在超越规定限额和规定的还款期限后拒不还款,并且该信用卡银行在两次催缴后超越了3个月的时间仍然拒不归还的行为,可认定为恶意透支。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状况,持卡人明知我们的经济能力,没办法在规定的透支期限内还款,却仍然很多的透支后长期不归还,改变联系方法,拉黑银行催款号码,故意不接电话以逃避银行催款的行为。
与持卡人为了进行违法活动而很多透支信用卡,比如吸毒、贩毒等。或者为了非法占有信用卡透支额度,而对自己财产进行转移隐藏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
1、用伪造的信用卡、以不真实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别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项所称“冒用别人信用卡”,包含以下情形:
拾得别人信用卡并用的;
骗取别人信用卡并用的;
窃取、拉拢、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得别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网络、通讯终端等用的;
其他冒用别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越规定限额或者规按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越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明知没还款能力而很多透支,没办法归还的;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没办法归还的;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法,逃避银行催收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021信用卡诈骗如何判刑?
信用卡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紧急,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备其他紧急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依据有关司法讲解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者。至于其他紧急情节,主如果指借助一流的技术方法伪造后又用的;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最重要分子;多次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导致别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导致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紧急,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与其他特别紧急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依据有关司法讲解的规定,是指2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紧急情节,主如果指以借助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是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备多个情节紧急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导致别人特别紧急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紧急后果的;借助诈骗财物进行其他紧急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导致特别恶劣的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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