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汽车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都可以得到保险企业的赔偿,由于缴纳了交强险,有的人就感觉每年的交强险数额比较大,自己平时开车也比较小心,其实并没缴纳这个险种的必要,那样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怎么样理解?华律网记者为你仔细解说。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怎么样理解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成本,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驾驶员未获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辆失窃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责任的有关规定。本条包含三层含义:
下列四类事情是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除外责任:
第一类为驾驶员未获得驾驶资格。机动车辆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对开车者、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辆应当拥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员最基本的需要。在未获得驾驶资格状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行为,应由驾驶员本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未获得驾驶资格”是指:
1.无驾照。驾照是指驾驶员具备驾驶某一车型资格的技术证明,是上道路行驶汽车的法定证件。驾驶员无驾照状况包含:一是驾驶员身体、年龄等方面不符合驾驶条件或者驾驶技术达不到规定需要,未获得驾照;二是驾驶员未通过正常的学习、考核或者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获得驾照;三是驾驶员伪造、变造驾照;四是驾照被依法吊销。
2.开车与准开车型不符。准开车型是指申领驾照职员经考试合格后,汽车管理部门在其驾照上签注,准予其驾驶机动车辆的种类。驾驶员需要驾驶某类型型的机动车辆,需要获得相应的准开车型资格,开车与准开车型不符等同于无驾驶资格。
3.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是非有效驾驶的状况。
第二类除外责任为驾驶员醉驾肇事的。酒后开车特别醉酒后驾驶车是紧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紧急风险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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