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报消防不合格如何说
1.针对公司消防不合格的状况,举报者可以直接向当地消防大队、公安机关或就近的政府乡镇机关、街道办事处进行举报。
2.举报时,应明确表述所举报的单位存在消防不合格的问题,并尽量提供详细的证据,如照片、视频或文字描述等,以支持举报内容。
3.各县区都设有消防大队,举报电话为119;同时,也可以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4.在举报过程中,举报者应当维持冷静,客观陈述事实,防止情绪化的表达,以确保举报信息可以被准确、有效地接收和处置。
2、消防隐患的投诉受理范围
法律快车提醒,消防隐患的投诉受理范围广泛,涵盖了多种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状况。具体来讲,以下12种情形均是可受理的失火隐患范围: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维持完好有效的;
2.损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职员密集场合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6.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合与居住场合设置在同一级建造师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合维持安全距离的;
7.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合与居住场合设置在同一级建造师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指标的;
8.在公共娱乐场合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具备失火危险的施工、修理作业的;
9.消防控制室值班职员无证上岗的;
10.建设工程安装用假冒、伪劣消防商品的;
11.未经消防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擅自施工或投用,公众聚集场合擅自开始营业用的;
12.与其他失火隐患和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
举报者可以参考实质状况,对照上述范围进行投诉。
3、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规定
依据《消防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推行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地区内的消防工作推行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推行。
2.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帮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也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订做好消防工作。
这类规定确保了消防工作的全方位覆盖和有效推行,为预防和降低失火事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工作,一同维护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