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三者险属强制保险法院改判保险公司赔偿理由1、在现有状况下,假如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既不给汽车上牌照,也不可以通过汽车检验,故该险种具备强制性质
理由2、中国保监会保监发39号文件规定:“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根据各地现行做法,使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约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与需要”
本网温州8月17日电记者陈东升机动车辆保险与有车族密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以来,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不是属“强制保险”,大家见仁见智,一直争论不休。在此背景下,浙江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刚刚作出的终审判决吸引了大家的眼球,法院认定:“三者险”就是强制险,并据此判令天安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直接全额赔偿受害人25万元。
本案用户薛春莲为温州瑞安市人,将轿车借给了胡小平用,官司由此而起。当月7日20时50分许,胡小平驾驶轿车途经瑞安市上望街道望东西路时,将穿越道路的池仁钊碰撞倒地,致其重伤。事故发生后,池仁钊将薛胡两人与薛春莲汽车的承保单位天安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并需要“天安保险”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经济损失。
瑞安市法院审理后觉得,鉴于国家尚未颁布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规范,肇事汽车用户薛春莲与“天安保险”所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视作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池仁钊需要“天安保险”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令薛春莲、胡小平两人赔偿池仁钊医疗费、以后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4万多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薛春莲不服,向温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没判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是不对的。她觉得在实践中,没保“三者险”的汽车不可以办理年检手续,不可以上路行驶,“三者险”事实上就是强制险,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经济损失。
温州中级法院审理后觉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安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据该法条的立法精神,在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既能够成为案件的被告,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与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在法律定义上是不同的。虽然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尚未打造,国务院的有关具体方法也没颁布,但不可以以此为理由免除保险企业的直接赔偿责任。理由是,第一,在现有状况下,假如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既不给汽车上牌照,也不可以通过汽车检验,故该险种具备强制性质。第二,中国保监会保监发39号文件规定:“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根据各地现行做法,使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约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与需要。”作为国务院主管保险行业的职能机构,其公告对该行业具备常见的指导意义。因此,原审判令保险公司不需为原告直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据此理由,温州中级法院日前作出判决:撤销本案原判,判令“天安保险”在薛春莲所投保的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约定的25万元范围内,直接全额赔偿池仁钊经济损失25万元。剩余19万多元的赔偿责任由薛春莲、胡小平两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