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未成年孩子或者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孩子,有需要爸爸妈妈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里的“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孩子”是指尚在校同意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缘由而没办法保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孩子,因此,对于已经上大学的孩子,其无权需要爸爸妈妈给付抚养费。
女方需要抚养孩子的,子女的抚养权需依据以下状况处置: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其他紧急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一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需要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缘由,子女确没办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爸爸妈妈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需要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缘由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其他紧急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与子女一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需要子女与其一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一同生活多年,且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需要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爸爸妈妈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建议。
6、在有益于保护子女利益的首要条件下,爸爸妈妈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