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驶需要交纳的保险类别之一,目的是为了准时解决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方面的问题,是非盈利的带有公益性质的保险。
●“三者险”是根据《保险法》规定而成立的商业性质的保险类别之一,因而不具备强制性。由地方性规章所“强制”需要投保的三者险不应等同于交强险。
●“交强险”只不过满足了最基本的交通事故赔偿需要,而不可以应付所有些事故风险,汽车方应当依据具体状况,通过自愿购买商业三者险的方法,一同构筑完备的交通保险体系。
21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从1日开始推行,条例对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了3个月的投保期: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实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本条例实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交强险”。条例给予汽车所有者3个月的投保期,即自开始,新的汽车需要投保“交强险”,在7月1日以前已经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继续有效不必投保“交强险”。那样,“第三者责任险”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关系是什么?一些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强制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不是等同于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在过渡时期该怎么样适用不一样的第三者责任险?怎么样理解和适用“三者险”与“交强险”看上去颇为要紧。
■“第三者责任险”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关系
第三者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用保险汽车过程中,发买卖外事故,使得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而成立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交强险”相互之间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们的一同之处是都能使交通事故的第三者所遭到的损失得到弥补,同时也能减轻汽车方的赔偿重压。但两者之间也存在不少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