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感情破裂或因各种缘由致使离婚时,愈加多的人选择了友好分手,即协议离婚,这表明社会文明的进步。毕竟一旦为离婚上到法庭,不只容易加剧双方原有些矛盾,尚存的一点“温存”或许就荡然无存,等于在原有些“伤痕”上再撒上一把“盐”,而且由此导致对孩子的伤害更大。还有一个关键的方面就是诉讼所耗费的时间和财力也相对较大。因此协议离婚应是离婚的最佳选择方法。只有没办法达成共识时,不能已才诉至法院。
根据国内《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协议离婚须是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主要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及补偿、债务的分担和子女的抚养及成本的分担等事情达成一致建议,然后签名表示认同。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事实上也是一份“合同”的订立,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依法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应予遵守,全方位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8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约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假如一方不履行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即便另一方的权益遭到损害,依法也不可以需要法院强制实行,还需要依法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生效后,才能按规定申请强制实行。法院在审察时,只须认定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都会依法确认离婚协议的合法和有效。
本案争讼涉及到一个要紧问题是,到底是以达成离婚协议时的约定为准,还是以签订离婚协议为准。由于双方均承认7月16日男方转了4万元给女方,这是不是就是《离婚协议书》约定的4万元分割财产的补偿款。根据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前达成的协议并没办法定的效力,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在于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确认之时,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对于协议书的理解应当是以登记时双方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为准。即便在此之前有双方签名的离婚协议书,也需要是以办理离婚登记时第三确觉得有效,不然无效。如此理解自然就不难判断双方争议的4万元补偿款是不是实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