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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倡导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的什么时间剖析

www.zzxol.com 2025-09-10 劳动纠纷

关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倡导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的什么时间剖析

最近,一家顾客单位接到多起诉讼,均是其辞职职员向法院起诉,需要该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通过材料剖析,这类劳动者均是在入职该单位后的一段期限(短的五六年,长的有十年),单位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从2017年6月起均办理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正常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那样,这类劳动者提起的诉讼符合规定吗?其诉求会得到法律支持吗?笔者围绕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问题作如下什么时间剖析。

1、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是劳动争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是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可以补办致使其没办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需要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因此,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社会保险待遇的一种,有关赔偿损失纠纷自然是劳动争议。

2、提起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大家觉得,劳动者提起此类劳动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是累计交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倡导养老保险损失的首要条件是需要存在没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假如劳动者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本不会允许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就不会存在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因此,倡导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需要以该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首要条件条件。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关于这一点,从字面意思看,是指用人单位从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没缴纳过社会保险费。而对于那些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只是存在交费时间有缺失或缴纳标准不符规定的,是不符合条件提起诉讼的,而应该通过向社保部门投诉补缴社会保险费来解决。当然实践中,也一些案例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交费时间缺失提起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的。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可以补办社会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这个就是需要劳动者提起此类诉讼,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就其社会保险问题已经没办法补缴了。假如可以补办的话,则是参保问题,也不会致使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

3、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劳动者个人自行缴纳了,怎么样处置?

对于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为了预防我们的利益受损,自己全部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的。大家觉得,此类请求并不是严格意义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讲解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由于此种状况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劳动者此类请求,像劳动者垫付差旅费而需要用人单位支付一样,人民法院虽也予以受理,但不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讲解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4、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

对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赔偿标准,法律没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养老保险待遇受交费年限、交费基数、交费政策、通货膨胀等多种原因的影响,本身计算较为复杂,各地的裁判口径差异也较大。笔者摘录了部分区域的裁判口径如下:

1、《江苏高级人民法院、江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建议(二)》(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超越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可以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假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根据每满一年发给等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假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交费基数为交费基准,并按其应当交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职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2、《重庆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可以补办致使劳动者没办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怎么样赔偿损失的公告》规定,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15年的,则参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退休职工社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5年的,则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质工作年限除以15年,再乘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退休职工月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

3、《海南城镇从业职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推行细节(2018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违反养老保险交费规定,致使从业职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能享受应当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业职员可以需要用人单位一次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用人单位确因经济困难的,征得从业职员赞同后,双方可以约定分次分批补偿的具体方法。补偿数额依据达到退休年龄时应当享受的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与实质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一次性计算至75周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帮助其计算补偿数额。用人单位拒不承担责任的,从业职员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广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第36条规定,劳动者没办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损失数额不清楚的,可由当事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单位申请核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如觉得有需要,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单位对有关成本进行核定。

5、《湖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置建议》(鄂人社发〔2009〕35号)第十五条规定,对因政策性缘由没办法补办、补缴的,应裁定用人单位分别依据不同社会保险险种,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对于养老保险,可裁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和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计发2个月本人申请仲裁前12个月平均薪资的补偿费。本人申请仲裁前12个月平均薪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薪资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薪资为计发基数。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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