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怀孕女职工的就业歧视影响,为了可以顺利获得工作机会,有的女工就隐瞒已经怀孕的真实状况进公司。但,怀孕这种事情一般是纸包不住火的,有的公司发现职员隐瞒怀孕事实不诚实,就以这个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按规定,公司只有在下面几种状况中才能解除劳动关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紧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的;
3、紧急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干扰,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由于职员有胁迫、欺诈等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假如在入职招聘的时候,由于工作内容,明确需要不同意怀孕女职工,但女工还是欺诈隐瞒的,那就是需要为此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当然,如果没的,公司一般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隐瞒怀孕事实,虽有过错,但不足以构成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而且,处于“三期”的妇女,法律予以特别的保护,用人单位一般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对于怀孕女职工,用人单位还将要遭到下面的限制:
1、劳动合同的限制保护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需要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工作内容的限制保护
(1)不能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忌讳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能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用人单位要遵守女职工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要将本单位是女职工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职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3)女职工在孕期不可以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要依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可以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要在劳动时间内安排肯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薪资待遇的限制保护
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减少其薪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
因此,如果公司以隐瞒已经怀孕的真实状况为理由,解除去劳动合同的,或是违反限制规定的,女职工可与时采集足够的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如果证据采集,参加仲裁有困难的,建议最好就找个善于解决劳动纠纷的律师参加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