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纳税收入的确定1.自营贸易免税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贸易进行联络洽谈,搜集商情资料等筹备性、辅助兴活动,由总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直接签定产品贸易合同,并且可以提供总机构与中国境内制造厂商签定的购买产品合同与总机构将产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其获得的产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其他收入可免予征税。2.总机构与代表处一同从事一项代理业务,应纳税所得的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提供有关资料、凭证,证明其在一项代理业务中,有一部分业务是由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暂按其收入的50%核定在中国应申报纳税的金额。3.广告代理业务的特殊规定从事广告代理的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假如合同、协议中没明确规定服务费金额,纳税人又不可以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实质获得的数额,可暂按合同、协议的成交额的15%作为该代表机构应获得的收入额。应列入代表机构经费的各项成本
1.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员工的(1)薪资、薪金、津贴、福利费(2)物品采购费(3)通讯费(4)差旅费(5)房租(6)设施出租费(7)交通费(8)交际费注:是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应提供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的签字证明文件。2.驻华机构为总机构垫付的如下成本:(1)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2)海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在中国境内的仓储成本、报关成本;(3)总机构来华职员访问聘请的翻译成本;(4)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而由代表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成本;(5)总机构代表团来华进行以商务洽谈或签定合同为目的的访问,由代表机构代垫的各项成本。3.代表机构的存款利息收入不能冲减经费支出额。准予扣除的各项成本支出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所获得的回扣收入,假如合同中载明该项收入是由常驻代表机构与中国国内企业分别收取的,并且可以提供有关单据、凭证,其支付给中国国内企业的回扣收入,可准其在计算交纳所得税前列支。2.常驻代表机构为总机构代垫的下列成本:(1)总机构邀请访问,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职员成本;(2)总机构组织的代表团访华,有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该代表团职员在华食、宿成本、交通费与交际应酬成本。但不包含为来华从事商务洽谈或签定合同等代表团所垫付的上述成本;(3)总机构在华举办大型展览,有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布展成本、样品的关税、境内运输成本及其他有关成本;(4)总机构组织在华召开与商务洽谈或签定贸易合同无关的研讨会,由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会议场地的租金;(5)总机构为对华销售某些特殊产品,按国内有关法律规定,需进行注册登记,而由代表机构代制造商垫付的登记成本及驻华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以外的其他公司垫付的广告宣传费,如能提供制造商等偿还垫付成本的证明文件,可不作为代表机构的成本;(6)总机构与中国有关部门签定合同,因违约而发生的由代表机构垫付的贸易赔款;(7)总机构为在华提供劳务服务而运进国内境内的工具等,由其驻华机构垫付的在海关出货的押金和保证金。3.代表机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可不列入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