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原告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察处置的诉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赞同并申请撤诉的,是不是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公告法院。
第二,假如原告认可,一般会提出撤诉。假如原告不认可,法院应继续审理原行政行为。
此时,行政行为合法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违法的,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假如原告对被告作出的新的行政行为不服,法院应付新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