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因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其中一方没履行我们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任利益受损,从而形成的一种民事纠纷。那样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有什么呢?请大伙阅读下文知道!
1、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导致他们信任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是由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主要的情形有:
1.恶意磋商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订约欺诈指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要紧状况/提供不真实状况: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用别人的商业秘密。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他们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要紧事实或者提供不真实状况;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了解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不是成立,不能泄露或者不正当地用;泄露、不正当地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导致他们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