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状况下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别复鉴
下列状况应进行复鉴:
(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职员距前次鉴别一年将来,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别;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状况变化调整待遇;
(二)被鉴别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别机构作出的鉴别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别结论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别机构申请复鉴。省级劳动能力鉴别机构鉴别结论为最后结论;
(三)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后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
有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别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觉得伤残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别。
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第三鉴别和复查鉴别的期限,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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