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成本按什么标准交纳
案件受理费分别根据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案件依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根据下列比率分段累计交纳:
1.低于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越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根据2.5%交纳;
3.超越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根据2%交纳;
4.超越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根据1.5%交纳;
5.超越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根据1%交纳;
6.超越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根据0.9%交纳;
7.超越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根据0.8%交纳;
8.超越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根据0.7%交纳;
9.超越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根据0.6%交纳;
10.超越2000万元的部分,根据0.5%交纳。
非财产案件根据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低于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越20万元的部分,根据0.5%交纳。
2.侵害名字权、名字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与别的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低于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越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根据1%交纳;超越10万元的部分,根据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常识产权民事案件,没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存在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根据财产案件的规范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行政案件根据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质状况在本条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幅度内拟定具体交纳标准。
申请费分别根据下列标准交纳: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实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与海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根据下列标准交纳:
1.没实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实行金额或者价额低于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越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根据1.5%交纳;超越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根据1%交纳;超越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根据0.5%交纳;超越1000万元的部分,根据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根据本项规定的规范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手段的,依据实质保全的财产数额根据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低于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越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根据1%交纳;超越10万元的部分,根据0.5%交纳。但,当事人申请保全手段交纳的成本最多低于5000元。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根据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低于30万元。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根据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一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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