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票买卖市场中,投资人入行时,证券公司都会主动给投资人,配备投资经理、投资经纪人或者投资指导师等标准配置经纪职员,目的是为了当令给予投资人指导,从而在投资人交易股票的买卖中获得佣金。但有的证券公司或经纪职员,为了获得佣金,会诱导投资人买卖,给投资人导致了非必须的损失。
在实践中,证券公司及其员工“诱导”投资人交易股票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
1、违背指令。违背指令,是指证券商违背顾客的买卖指令为其交易证券的行为。如投资人需要买A股,证券公司擅自买了B股的行为。
2、混合操作。混合操作,是指证券综合商将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混合操作,即在有价证券买卖中,证券综合商一方面同意投资者的交易委托充当投资者的受托人而代客交易,其次又是投资者的相对买卖人充当买卖一方而自己交易。
3、不当劝诱。不当劝诱,是指证券商借助欺骗方法诱导顾客进行证券买卖。
4、过量买卖。过量买卖,是指证券商以多获得佣金为目的诱导顾客进行非必须的证券交易或在顾客的帐户上翻炒证券的行为。
当投资人遭受证券公司欺诈顾客的行为时,根据《证券法》及有关司法讲解的规定,是可以需要证券公司赔偿损失的。
只不过投资人想要成功获得赔偿的,就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资料,如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买卖记录等等证据,不然就会因证据不足而没办法索赔的。
应该注意的是,不是有了证据就能索偿的,证据需要是充分有力才行。由于证券公司提供指导建议本身没不妥的,只有建议存在明显“诱导、误导、欺骗”等状况时,才能认定证券公司欺诈顾客的。
状况不同,采集的证据资料就会存在不一样的。假如你遭遇此类状况时,不了解具体采集什么证据资料,可以向专业经济纠纷律师咨询,积极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