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筹资出租关系中,出租人不是出租物所有人的,却实质掌控着汽车、生产设施等出租物,但实践中,不少出租物出于获得资金等目的,会擅自抵押出租物,从而引发了涉及三方的经济纠纷。
当出租人擅自抵押出租物时,出租人可以如下进行处置:
1、出租人可以参考筹资出租合同的约定,需要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2、第三人通过抵押权善意获得筹资出租物,出租人不能倡导抵押无效,需要取回出租物,但可以需要出租人赔偿。
判断第三人是不是善意获得,要看是不是满足以下条件:
(1)受叫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适当的价格出售;
(3)出售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无需登记的已经出货给受叫人。
3、第三人通过抵押权获得出租物的,只须存在以下情形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无效,需要返还出租物。
(1)出租人已在出租物的显著地方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买卖时了解或者应当了解该物为出租物的;
(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出租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第三人与承租人买卖时,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区域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筹资出租买卖查看的;
(4)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买卖标的物为出租物的其他情形。
4、出组人可以解除筹资出租合同,同时需要承租人赔偿损失。
因此,对出租人而言,如果承租人擅自抵押出租物的,都可以需要其赔偿相应的损失,协商不成的,可采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追着索偿。如仍有疑虑的,可以向专业经济纠纷律师进行详细咨询,争取拿到最大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