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违章扣分新标准是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方法》第八条
驾驶员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驾机动车辆的;
(二)导致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辆号牌、行驶证、驾照、校车标牌或者用其他机动车辆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越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越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上行驶超越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上行驶超越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质驾驶员同意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
驾驶员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越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越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迅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辆号牌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开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的;
(六)未获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汽车超越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十条
驾驶员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越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越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越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上行驶超越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越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汽车以外的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上行驶超越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越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越最大允许总水平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辆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与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手段的;
(六)驾驶机动车辆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汽车限制通行的地区的;
(八)驾驶机动车辆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汽车驾照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辆的;
(十)导致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迅速路上违法占用应对车道行驶的。
第十一条
驾驶员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越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汽车以外的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越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迅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辆遇前方机动车辆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汽车的;
(六)驾驶机动车辆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辆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越最大允许总水平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辆号牌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汽车发生问题、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子的状况是不是符合安全技术需要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越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第十二条
驾驶员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越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辆不按规定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辆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辆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越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越最大允许总水平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汽车以外的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架构或者特点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