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受害人怎么样申请救助基金
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请救助基金应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需要的,应当将有关成本划入医疗、殡葬机构账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垫付需要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职员应当准时抢救,不能因抢救成本未准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汽车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成本;抢救成本超越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成本,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交通事故受害方,可以申请什么赔偿
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其包含了为进行治疗与恢复所必需支付的合理医疗成本、护理成本、交通成本、营养补偿成本与住院过程中所产生的伙食补贴成本等方面的开支。
除此之外,当致使身体上的伤残时,还需要对有关的辅助器具及残疾赔偿金进行赔偿;假如出现了职员死亡状况时,更要对此前涉及到的丧葬成本及死亡赔偿金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别人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成本,与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导致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导致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当事人申请紧急救助资金时,应明确向事故发生区域域范围内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递交书面缴款申请。当该机构接收到申请人的求助申请书及其所附有关资料之后,需于五个工作周之内展开详尽审核。若经审核确认符合本救助规则中有关垫付事情的需要,则应当立马上相应款项划拨至医疗机构或殡仪馆等承担有关成本的机构的账户之中,同时,还需以书面形式公告申请人。然而,对于未能通过审核或未满足垫付需要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则不会予以垫付,并且有义务向其讲解拒绝垫付的具体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