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符合肯定条件的状况下,被侵权人提出的汽车贬值折损费才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一)被侵权人在事故中无责任或者过错程度较低。
(二)遭受损害的汽车应当是新车,汽车用时间较短。
(三)汽车受损导致的贬值损失应当经过专门的鉴别机构进行鉴别。
(四)汽车受损的部位应当是汽车主要受损部位,影响了汽车的性能,并且受损紧急。而轻微的刮擦等没办法需要获得贬值损失。
(五)汽车本身的价值应当相对较高,贬值率较大。汽车贬值损失到底能否获得赔偿,法院会依据上述标准进行综合认定,也提醒大伙必须要遵循交通规则,尽可能防止事故的发生。
同时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