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向用人单位倡导恢复劳动关系,补发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薪资待遇;或者不提出恢复劳动关系,需要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方法终结双方的纠纷。
江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苏劳动人事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2017]1号),关于劳动者需要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给出了3点指导建议:
(七)仲裁机构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在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状况下,仲裁机构应依法撤销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劳动者倡导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期间的原薪资待遇的,裁决时应依据公平合理、过错分担的原则对赔偿责任进行合理裁定。
对于劳动合同不可以继续履行的审察,应当基于用人单位的抗辩而启动。审察时既要考量用人单位主观不愿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还要审察劳动合同不可以继续履行的客观情形。
仲裁机构在确认劳动合同已没办法继续履行,应当向劳动者进行释明,告知其可以变更仲裁请求为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假如劳动者坚持不变更,则应当驳回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并告知可以另行倡导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