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原户籍为天津某村。2001年,王某某与老婆翟某某在天津登记结婚,结婚以后生育一子。王某某通过其他渠道在山东办理新的身份证号码并落户。基于其新的身份信息,2015年在其与老婆翟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某第三用新的身份信息与赵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两人以夫妻名义在天津一同生活。2017年,王某某所在村拆迁,与他分居多年的翟某某听到消息后返回村中,发现其重婚事实。同年因犯重婚罪,王某某被判处刑罚,王某某与翟某某调解离婚。2021年1月8日,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倡导两人非婚生子的抚养权,并倡导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称其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与王某某结婚生子,王某某的欺骗行为使其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打击。
一审判决觉得,王某某在与翟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山东的户籍信息与赵某在天津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并育有一子。2017年王某某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赵某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自始没法律约束力,赵某需要确认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确定双方非婚生子由赵某直接抚养。王某某的重婚行为致使双方的婚姻无效,给赵某的身心导致了伤害,赵某作为无过错方需要王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 50000 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国内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规范,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行为不但侵犯无过错方的配偶权,也紧急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对重婚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判令其向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某在与别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已婚事实与赵某登记结婚,其重婚行为构成犯罪,被判处刑事处罚,同时其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因此赵某倡导确认婚姻无效并需要王某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案适用《民法典》关于无过错方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体现了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