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律商网

律商网

律商网 > 刑事辩护 >

死刑的缓期实行和有期徒刑的缓刑之间的关系

www.gdvsk.com 2024-10-11 刑事辩护

死刑的缓期实行和有期徒刑的缓刑是不一样的定义。

死刑缓期实行,就是判处死刑,暂时不实行,让他服刑,依据表现再确定实行。

见如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实行的,在死刑缓期实行期间,1.假如没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将来,减为无期徒刑;

2.假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将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刑减刑);

3.假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实行死刑。(不必等两年)

4.假如没过失犯罪,二年期满将来,减为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缓刑:就是判处徒刑后不立即收监实行,而是由犯罪分子根据正常人一样生活,但剥夺一些象集会游行的权利,要按期到公安机关汇报我们的活动状况。

见《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假如没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实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实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紧急的,应当撤销缓刑,实行原判刑罚。

Tags:

刑事辩护热点
刑事辩护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