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9日,杨某开车与陈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并发生交通事故,除两位司机受伤外,陈某车上三位同行乘客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未按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是导致此事故的重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陈某行经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是导致此事故的次要缘由,承担次要责任。杨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200万元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经鉴别,其中两位乘客均构成十级伤残,两人住院十余天后便出院在家休养,而第三位乘客潘某于事故发生当日被送往当地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十月18日才出院,共计住院121天。经司法鉴别,潘某属轻伤二级,建议误工期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
保险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双方协商无果,潘某遂诉至湖南汨罗市人民法院,需要杨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66746.98元。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潘某的损失怎么样认定。审理过程中,承方法官调阅了潘某住院医院的三测单与护理记录单,上面详细记录了潘某在医院住院期间是不是外出及每天测量身体各项数据指标的状况。经核对,潘某住院期间有110天外出的记录且无治疗和用药记录,潘某实质住院应为11天。
据此,法院对潘某不合理住院期间所产生的成本不予支持,并在医疗费中核减非实质住院的床位费,依据其实质住院天数计算合理损失为33723.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