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律商网

律商网

律商网 > 律师入门 >

借别人名义买房的法律风险

www.tsz6.com 2024-10-16 房产纠纷

借名购房,一般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合同的效力问题,二是房子交易的风险问题。

第一,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

借名买房,指以别人名义申购安居房或限价房,名义买房人和实质买房人签订合同,约定实质买房人以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人的名义买房,等到政府允许出售时再将房地产过户到实质买房人名下,实质买房人则支付给名义买房人一笔酬金或者房子的购买价和市场价的差价作为对价,这种合同是不是有效?借名买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假如发生纠纷,大概被认定为无效,其理由主要应从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目的考虑,政府为知道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变整个社会的居住情况才推出这项针对特殊人群的打折政策,在开发安居房和限价房的过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法和途径给予财政补贴,而名义买房人出售的事实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从而享有些购房权,假如这种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安居房或限价房,而原应享受安居房或限价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得到改变,如此就违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初衷,因而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即便交易双方对这种合同的效力不提出异议,这种合同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

第一类可以称为主观上的风险,即名义买房人在签订合同后反悔致使合同不可以履行,这种风险,特别是在合同本身有缺点,且证据很难证明买房款由那一方实质支付的状况下更为紧急,因为这种合同的双方,总是具备亲朋关系,不看重书面材料,但在日常,不但朋友,即便同胞兄弟反目也不鲜见,一旦涉讼,实质买房人很难证明自己才是实质付款人,在这种状况下,假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实质买房人连需要名义买房人返还购房款也成了问题。还大概登记购房人反悔否认借名买房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知道借名之事、否认借名之事,也比较容易产生纠纷。

第二类风险可以称为客观上的风险,即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什么原因,致使合同不可以履行,因为名义买房人领取房地产证后,在肯定的期限内不可以办理过户流程,在该段时间内,假如名义买房人对别人有债务不可以清偿,则这套房地产大概被查封甚至进而被拍卖,在这样的情况下,已经付款的实质买房人只能向名义买房人需要返还购房款,而不可以需要继续履行合同。因此,通常情况下不适合借别人名义买房。

Tags: 房地产 房屋买卖 房产买卖纠纷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