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刘某超入职某制药公司。2020年十月14日,公司7名职员向领导联名上书,表述主要内容是刘某超、陈某娟因为办公室恋爱,对个人行为约束不当,使原本干净、和睦的工作环境变得污浊,导致大伙工作积极性愈加差,特此联名上书。列出刘某超与陈某娟在工作期间很多不妥行为,如公然在工作场所举止亲密,如KISS等不雅行为等。
2020年十月19日,公司以刘某超紧急违反单位的规章规范为由发出《劳动合同解除公告书》。
2020年11月11日,刘某超申请仲裁需要公司支付赔偿金232475元。仲裁委未支持。
刘某超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了如下事实:
公司网球微信群微信名“刘某超”在2020年3月12日12︰31分发出两张刘某超与陈某娟的微信聊天截图,聊天内容包含“你晚上加班吗”“嗯”“我想一直看着你”“我爱你”“我老公看到大家聊天记录了说调查我”“我想你”。
随后微信名“刘某超”在公司网球微信群中发言:“所有人好好的剖析一下这是什么关系”“我是刘某超的老婆,放假春节时刘某超和陈某娟,一直在聊些谈情说爱甜言蜜语,我一直没注意以为是给同事聊着玩的,后来我感觉感觉不对劲,所以看他的手机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所有我就保存一下来一直想让他改过错的机会,我想以为为了娃娃还小我忍了一段时间,白纸黑字写得清了解楚,但他还是否认,所以我忍无可忍了,以为我身体不好受不了那样大的刺激”。
微信名为“陈某娟”发言:“你是否找错对象了”“话不要乱说,我要追究你的法律责任”“我连什么是刘某超都不了解”“请你查了解将来再发表言论”。
3月12日13︰39分微信名“刘某超”发言:“陈某娟,我是刘某超,家老婆整天疑鬼疑神,怀疑我跟哪个有哪些关系,无端将脏水泼向你,叫你蒙受不白之冤,我在这里郑重向你道歉:对不起,我会彻查此事,等事情查了解之后,我会再向你当面道歉,实在对不起”。
2020年3月25日,公司总经理手机收到短信“204车间的奸夫淫妇,目前他们还以为何都没发生一样每天上班,我作为老婆真的忍无可忍了,需要公开一下,打扰了。”并附上与网球群同样的聊天截图。
2020年5月25日,刘某超向其领导请假,内容为“发这个信息,我真的感觉不好意思,但确实无法,婚姻遇错了人,在家被她家六人暗算,让我这样出丑”“我非常爱这份工作,稍过两天,我就回来”“那天回家,他们六个人忽然冲过来就按住我,不分是非黑白就动手”。
仲裁阶段公司还申请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了刘某超与陈某娟在工作场合有KISS的不雅行为,导致了不好的影响。
一审法院:刘某超与陈某娟的行为已违反基本职业操守与职业道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显不符
一审法院觉得,公司拟定的奖惩管理规范均经过相应程序拟定,且向职员公示,对全体职员包含刘某超在内均有约束力。
奖惩管理规范中规定“职员有不好的行为(如吸食毒品),道德败坏,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部导致紧急不好的影响者,公司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超与公司另一职员陈某娟的行为是不是紧急违反公司规章规范的规定,依据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联名书与证人出庭陈述的证言,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以下事实:
2020年3月刘某超之妻在公司网球群发出聊天记录截图引发对另一女同事的误会与群内成员猜测;2020年5月刘某超请假处置与老婆的家庭事务;2020年8月同事雍某、徐某劝阻陈某娟与其老公在公司门口发生争执;2020年十月同事刘某撞见刘某超与陈某娟在工作场合KISS的不雅行为,张某、刘某与刘某超、陈某娟等人为此事在工作场合发生争吵,最后车间职员书写联名书,需要公司领导对刘某超与陈某娟予以处置。以上种种状况反映出刘某超与陈某娟的交往程度已明显超出正常同事关系的范围,二人在工作场合发生亲吻行为,已经影响了其他职员的正常工作。
且二人之间的非正常同事关系,并非从发生KISS行为才开始。从2020年3月刘某超之妻发出聊天截图来看,二人之间就已经存在超越同事的非正常关系。在此情形下,刘某超之后请假处置家务事,但在2020年十月仍然被同事撞见在工作场合与陈某娟KISS。刘某超并未妥善处置其私事,反而导致公司其他职员的强烈不满,对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与职员内部团结等方面导致紧急恶劣影响。刘某超与陈某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基本的职业操守与职业道德,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与倡导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与核心价值观明显不符。
公司以刘某超紧急违反单位规章规范为由,公告工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经工会回复赞同解除后,向刘某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告书行为合法、有效。刘某超倡导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支付赔偿金223176元,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刘某超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刘某超、陈丽娟对个人行为约束不当,在工作场合有举止亲密的不雅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公司解除合法
二审法院觉得,公司奖惩管理规范规定“第5.3.1.3职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紧急违反公司规章规范,可给予大过处分,并按1000元/次进行经济扣款,同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追偿相应经济损失:(十六)有不好的行为(如吸食毒品),道德败坏,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部导致紧急不好的影响者。”。
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7名职员签字联名书,证人蔡某、张某、刘某、甘某、徐某、雍某证言,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刘某超、陈某娟对个人行为约束不当,在工作场合有举止亲密的不雅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陈某娟与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书对该基本事实也予以了认定。因此,刘某超的行为紧急违反了企业的规章规范,公司解除与刘某超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刘某超倡导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公司支付其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