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日,明星公司与刘女性签订《艺人演艺经济合同》,约定明星公司作为刘女性独家全球经纪管理人,刘女性在公司需要的平台上进行互联网直播,直播的日时长高于6小时,每月直播的天数高于26日,月总时长高于156小时。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日。明星公司向刘女性支付签约费2万元,后期依据合同约定的分成方法向刘女性分配收益。双方又签订《直播设施借用协议》,由明星公司借给刘女性直播专用设施一套,价值6300元。合同约定如因刘女性个人缘由未能完成稳定直播12个月,则刘女性应当退还签约费和管理费。刘女性自2022年8月开始直播,2022年11月自行停止直播,未向公司返还直播设施。故明星公司向法院起诉需要解除双方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需要刘女性退还签约费2万元、赔偿直播专用设施经济损失1.5万元、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刘女性未到庭参加诉讼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明星公司需要的退还签约费、赔偿设施损失和违约金是不是应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觉得,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艺人演艺经济合同》《直播设施借用协议》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签约费2万元,因被告的直播未达到合同的需要,原告请求解除《艺人演艺经济合同》,并请求被告返还2万元,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设施经济损失1.5万元,对于其中的6300元有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其余部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违约金15万元,合同约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播或提出解约,应赔偿原告培训塑造艺人可预期收入的损失费或50万元的违约金,从原告的证据看,被告擅自停播,应承担违约金,从被告的直播时长与直播需要综合剖析,被告对于合同的约定应当明知,其违约的后果约定明确,现原告调整违约金15万元,相对于其投入还是相对较高,酌情予以支持10万元,其余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刘女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舍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艺人演艺经济合同》,被告刘女性退还明星公司签约费2万元、直播设施款6300元,赔偿违约金10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中,明星公司提出的数项诉讼请求,法院已逐项进行了剖析,合同明确约定了直播设施款项,超出金额该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关于15万元违约金,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手段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合降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越导致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刘女性未根据合同约定时间拓展有关工作,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结合经纪公司实质支出的网红主播培训成本、平台运维状况、双方受益分成状况、合同剩余期限、合同履行状况等原因,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