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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可得利益损失”裁判建议十九条

www.medlth.com 2024-10-21 合同纠纷

1.交易合同当事人倡导因标的物水平问题致使质保期外可得利益损失的,应举证证明该损失系因标的物存在水平问题所致与能否排除标的物水平以外是什么原因。


2.可得利益的损失,应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一方委托作出的审计建议,另一方未举示足以反驳其内容和结论的证据,且不对损失提出鉴别申请,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审计建议存在鉴别机构或者鉴别职员不拥有有关的鉴别资格、鉴别程序紧急违法、鉴别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法院可依据该审计建议确定可得利益的损失。


3.可得利益是履行利益范畴,因可得利益实为买卖收益,其势必要有构成信任利益的有关本钱支出,故不可以对同一买卖既赔偿收益又赔偿本钱,当事人只能对可得利益损失或信任利益损失择一倡导,不然可能致使过度赔偿。

4.违约金是不是过高的认定不应仅以实质损失为基础,还应结合守约方应获可得收益确定损失赔偿金额。


5.土地出让方违反合同约定,将土地另行出让其他主体,另行出让价款与原出让价款的差额为原出让合同履行后守约方可获利益范畴。


Tags: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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