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年2月,上海的邬先生以83.5万元的价格从某车商处购买了一辆二手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
《销售合同》中约定,汽车无水泡、火烧、重大事故,所售车型发动机变速箱无异常,二手车经销商的员工亦在微信聊天中承诺该汽车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
邬先生自述,买车十天后,邬先生在路虎4S店对涉案汽车进行正常维保时,维保职员称该路虎车系水淹车,曾被拖至该4S店修理,原用户称在野外越野时陷入水中熄火,被拖车拖出水坑,汽车进水致使元器件损毁,后原用户因汽车修理价格较高且4S店修理会留下修理记录影响出售价格,将汽车从4S店拖走,未在4S店修理。
邬先生委托4S店维保职员拆开汽车副驾驶检查,发现汽车内部存在很多水渍、泥沙,地毯底下电子线路插座也有很多泥水痕迹,4S店初步判断,该汽车为水淹车。
之后,邬先生委托了专业汽车鉴别机构,对汽车进行了全方位测试,车子的状况测试报告鉴别显示该车为“水淹车”,车中国大陆毯、副驾驶限速模块、发动机机舱内部、前保险杠、轮毂内侧、发电机、空调压缩机等均有泥沙痕迹。部分部件还存在锈蚀和拆装等状况。
拿到鉴别报告后,邬先生前往二手车经销商处协调交流,他们经理现场自认从原用户采购该车时,已经获知汽车在野外泥坑越野时,陷入水坑并进水,致使汽车功放音响损毁。车商回收该二手车后,更换音响,并将该汽车销售给邬先生。
经多次协调,二手车经销商拒绝承担责任。于是,邬先生将二手车经销商作为被告,起诉至上海奉贤区法院,需要撤销《销售合同》,被告退还买车款并三倍赔偿等。
被告对此辩称,其在回收涉案汽车时,已经注意到车厢进水的状况,但觉得路虎车具备越野能力,有较强的涉水能力,故在向原告供应时,不觉得是水淹车,主观上无欺诈之故意。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别机构,第三对涉案汽车是不是为水淹车进行鉴别,得出该车“曾被水淹并已达到肯定深度”的结论。
后该鉴别机构工程师出庭陈述,依据鉴别机构内部对涉水部位的划线来看,该车“已属水淹车”。
法院经审理觉得:被告在明知涉案汽车的车厢过去进水的状况下,不只隐瞒了该节事实,反而向原告保证“无重大事故、无泡水”,其主观上有明显的故意,使得原告对车子的状况产生错误认知并以正常价格购买涉案汽车,已经构成欺诈。
被告所称的涉水深度与车厢内实质进水是两回事,涉水能力虽有高低,但涉案汽车已然进水。被告在车厢进水后,以路虎牌越野车的可涉水深度而判断涉案汽车为非水淹车,两者无逻辑关系。
同时,被告作为专业二手车经销商,有义务也有能力知道可能影响汽车安全性能或对汽车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要紧信息。依被告所言,其在发现车厢进水并致使功放损毁,具备水淹车的可能性时,未作进一步测试,不符合常理,更不应当向原告保证无泡水。
退一步来讲,即便被告觉得涉案汽车只是轻微涉水,未达到泡水的程度,亦应如实告知原告。但日常,被告对于因涉水而致使的功放损毁并更换的事实,也未向原告告知。
综上所述,法院觉得,被告在向原告供应涉案汽车时存在欺诈行为,原告倡导撤销系争《销售合同》,于法有据,予以认同。对于合同撤销后的后果,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买家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被告除退还买车款外,须增加赔偿买车款的三倍金额。涉案汽车则应由原告返还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