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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案件剖析判断

www.ycqdly.com 2024-11-18 合同纠纷

1.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

【裁判要素]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售合同不同于出租合同等继续性合同,出售合同双方并不是基于短期的考量确定出售价格,财产份额价值因疫情影响短期内有所减少,系市场风险,不是情势变更。


2.合伙合同关系是不是成立的认定

【裁判要素]合伙各方是不是存在一同出资、一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行为,是认定合伙合同关系是不是形成的要紧原因。


3.合伙与借款的区别

【裁判要素]约定出资方不需要承担风险,在肯定期限内可获得固定收益,且到期后可收回本金,这一形式更符合借款合同的特点,可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借款合同关系。

4.合伙与出租的区别


【裁判要素]原、被告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被告提供场地供原告用,原告负责经营、支付押金并按期交纳固定金额的用法费,从内容上看,双方并无共担分险、共享收益的意思表示,“合作经营”的实质系被告将它从乙公司处转租来的房子第三转租给原告并收取租金,故应依据房子出租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双方权利义务予以认定。


5.“入股”与“入伙”的区别

【裁判要素]案涉合同将原告投资行为表述为“入股”被告公司,看上去原告系成为被告股东,但依据合同内容,双方具备一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意思表示,故双方实质系在被告公司内部成立合伙合同关系,原告以被告分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双方则按约推荐分公司经营收益、分担经营亏损。原告诉称“退股”实质系退伙,亦即解除双方合伙合同关系,需要一揽子解决亏损分担、收益分配的问题。原告所述“垫付”款项应为双方一同经营分公司而需要一同承担的成本,并不是仅由被告承担,判断是不是需要返还投资款前,需要先扣除双方需要一同承担的亏损、经营本钱等。


6.公司未成立情形下,发起人间的权利义务认定

【裁判要素]发起人签订的设立企业的协议从性质上讲是合伙合同,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关系,每一个发起人都是发起人合伙中的成员。因而,当公司不可以成立时,对设立公司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发起人要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7.对于合同效力的审察与认定

【裁判要素]持有办学许可证方可进行组织自考助学活动的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并不是效力性规定,故违反该规定所签协议并不当然无效。同时,结合协议约定及双方合作所涉特殊范围,可认定有关考试通过率的约定系商业合作过程中督促他们履行义务的合理需要,很难认定协议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合作协议》有效。


8.合伙责任分担内外有别

【裁判要素]合作伙伴内部的约定与经营外观不同的,没办法以内部约定对抗第三人。换言之,经营外观与合作伙伴内部约定无关,合作伙伴不可以以合伙项目系以某一合作伙伴为名对外经营,而拒绝分配相应收益或承担相应亏损或债务。

Tags: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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